我们仨 笔记

饭后我从小提包里找出一枚别针,别在手袖上,我往常叫自己记住什么事,就在衣袖上别一枚别针,很有提醒作用。

我的心上仿佛被捅了一刀,绽出一个血泡,仿佛一只饱含热泪的眼睛。

我不敢做梦了。可是我不敢不做梦。我疲劳得都走不动了。

老人的眼睛是干枯的,只会心上流泪。

我曾做过一个小梦,怪他一声不响地忽然走了。他现在故意慢慢儿走,让我一程一程送,尽量多聚聚,把一个小梦拉成一个万里长梦。

我陪他走的越远,越怕从此不见。

三里河的家,已经不复是家,只是我的客栈了。

现在我们仨失散了。往者不可留,逝者不可追;剩下的这个我,再也找不到他们了。我只能把我们一同生活的岁月,重温一遍,和他们再聚聚。

一个人在紧要关头,决定他何去何从的,也许总是他最基本的感情。我们从来不唱爱国调。非但不唱,还不爱听。但我们不愿逃跑,知识不愿去父母之邦,撇不开自家人。我国是国耻重重的弱国,跑出去仰人鼻息,做二等公民,我们不愿意。我们是文化人爱祖国的文化,爱祖国的文字,爱祖国的语言。一句话,我们是倔强的中国老百姓,不愿做外国人。我们不敢为自己乐观,可是我们安静的留在上海,等待解放。

锺书住进城去了,不嘱咐我照管阿瑗,却祝福阿瑗好好照管妈妈,阿瑗很负责地答应了。

人间没有单纯的快乐。快乐总夹带着烦恼和忧虑。

人间也没有永远。我们一生坎坷,暮年才有了一个可以安顿的居处。但老病相催,我们在人生道路上已经走到尽头了。

世间好物不坚牢,彩云易散琉璃脆。

我清醒的看到以前当做“我们家”的寓所,只是旅途上的客栈而已。家在哪里,我不知道。我还在寻觅归途。

洞穴奇案 笔记

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

领土原则是以假定人们应该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的。

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即:这种权力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力。

但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刑法典的目的之一是威慑。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社会舆论是情绪化的,说变就变,它是建立在真假参半的陈词和偏信未经交叉询问的证人的基础之上的。

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

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理由杀掉别人。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

一个处境危险的人所合理相信的,比一个检察官用事后诸葛之见所认为合理的要多得多。

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都有一种天然的报复需求。

如果司法机关不远离政治过程,立法机关就会被激情和政治诱惑所牵制,越出宪法和基本公正原则的界限。

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遵守它;被告人有可能根据它被宣告无罪,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它在公开的法庭上被争论,并根据是非曲直来做出裁断。行政赦免却不是这些;它可以随意地赋予或任意地撤回;它的标准受行政部门的支配;它是一种宽容,是超越于应得的惩罚之外的礼物;它不是应得的。如果行政部门赦免被告或减轻刑罚,那它就把一个活着的被告从可能预见的不公正中救了出来;但我们不能首先消除判决其有罪的法律规则的不公正。因为他的行为是必要的,或因为他的行为有正当法律理由,从而赦免他,才是真正清楚地、负责任地缓解了法律的严苛性;因为法律过于严厉而宽恕他,这无异于无根无据的怜悯。

如果说选择顺从而不是选择死亡隐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强奸了,因为任何受到强迫性行为的妇女都已经同意了。

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

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从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